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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
时间:2019-06-13  作者: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

 

过去五年工作的回顾

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检察院在古交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法律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五年来,我院先后两次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先进单位”。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准确把握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459617人,提起公诉585791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12517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4581人。

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决贯彻上级检察机关对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497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3359人,渎职侵权犯罪161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22.95万元。突出查办数额大、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案件,查办大案2440人、要案88人。依法查办省旅游局袁某、杨某某、康某某、乔某某、阳泉市城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某等一批处级领导干部涉嫌受贿、单位受贿、介绍贿赂罪要案,查处原古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曹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古交市某执法机关马某某、杨某某、裴某某滥用职权等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因办案成绩突出,先后于2012年、2016年荣获“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反渎职侵权局”和“全省检察机关十佳反渎职侵权局”称号。

预防职务犯罪取得新进展。推进预防职务犯罪与廉政风险防控相结合,依托办案形成廉政风险防控报告10篇,查找重点领域廉政风险点35个。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形成报告15份、发出检察建议36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深入机关、企业、乡镇举办警示教育活动214场次,受众达7000余人。制作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片12期,在古交电视台播出后受到广大党员干部一致好评,其中一期森林防火警示教育片——《由一起上坟烧纸事件引发的渎职犯罪》受到省检察院领导充分肯定。

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严格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立案监督41件,其中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9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2件。追捕漏犯15人、追诉3044人。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90件。依法监督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13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31件。开展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277件,其中民事案件222件,行政案件55件,提出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均被采纳。不断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执行社区矫正603人,收监1人,监督执行缓刑579人、假释11人、管制2人、暂予监外执行13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1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并被采纳的10人,书面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不当231件次、看守所监管违法40次、法院财产刑执行违法60件次。

二、紧紧围绕社会发展大局,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立足检察职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积极主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我市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相继推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具体举措,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0138月,省煤炭经济二十出台后,推出《服务和保障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的五项具体举措》,围绕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刑事犯罪案件,进一步完善执法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执法监督等联系协作机制,切实保障煤炭企业合法权益。2014年初,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院服务“综改攻坚、创新驱动、项目见效”工作意见>的七项制度》,主动到企业调查研究,多次会同有关部门召开现场协调会,为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解决实际问题。20154月,出台《关于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古交“五个一批”重点项目顺利推进的实施意见》,采取八项具体举措,服务和保障我市“五个一批”重点项目顺利推进。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我院服务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秉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2013年,在审查批捕邢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一案时,发现该案由婆媳房产纠纷引发,且犯罪嫌疑人邢某离异、无固定收入和住所。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我院对邢某作出了不捕决定,并帮助邢某租赁到一处廉租房。后邢某主动搬离婆婆住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为此,社区居民30余人自发给我院送来“法律无私人有情,检察公正济弱贫”的锦旗。该案被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栏目及多家省内外媒体报道,受到外界好评。加强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健全“立即就办”机制。五年来,共受理各类举报261件、控告38件、赔偿申请3件。践行群众路线,建立健全“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听取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解决来访群众反映的控告、举报、申诉问题,有效解决来访群众“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有意见无处提”的难题。2011年以来,共接待来访群众409人次,成功化解阁上乡木口村村民邢某某十年上访案和常安乡水圪垛村村民冀某某上访案等一批疑难信访案件。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中的积极作用,今年7月,在一名律师以独立第三方身份的有效参与下,我院成功化解一起长达十八年的信访积案。因工作业绩突出,我院“积极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高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院一品”特色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得以推广,控告申诉检察科连续多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文明接待室”。

依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针对基层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真抓真改,力求以看得见的变化取信于民。落实省、市委领导批示精神,介入采煤沉陷区安置房分配问题调查,积极回应乡村干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根据上级院安排部署,持续开展环境治理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针对镇城底煤炭集运站煤尘污染问题,对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并进行回访监督,直至该集运站被依法取缔。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严肃查办支农惠农财政补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市财政局建立网络互通机制,成立涉农资金核查调查组,对近年来的涉农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涉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建立“阳光检务大厅”,提供便利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研发“反渎职侵权信息系统”,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供有效信息支撑,提高反渎工作效率。出台《不捕案件条件公开实施意见》,对12类案件实行不捕条件公开,办理5662人。出台《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公开实施意见》,办理1923人。出台《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对疑难、复杂公诉案件公开审查,办理916人。与市公安局会签《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畅通监督渠道,防范冤假错案。上述举措,有效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坚定素质强检理念,全力打造过硬队伍

    坚持从严治检和素质强检,加强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察队伍公正廉洁司法水平全面提高。

着力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党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完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到以党建促队建,以党建促业务。

着力加强业务建设。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各类业务技能培训240余人次,举办知识竞赛、技能比武、优质案件评选等活动30余次,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五年来,干警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宣传报道等被国家、省、市级报刊登载300余篇,我院多次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着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推进“两个责任”落实。以各项专题教育活动的开展为契机,查摆问题,整治“四风”,律己用权,推进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各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30余项,强化干警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担当意识,塑造良好职业形象。五年来,我院没有一名干警因违纪受到过党政纪处分。

着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建设检察文化长廊、院史陈列室、文体活动中心等场所,开展书画比赛、文艺创作等活动,丰富干警生活,陶冶干警情操。2015年,干警填词谱曲创作院歌《古交检察之歌》,自编自导微电影《暖阳》,多角度展现了我院干警公正司法、忠诚为民的风采。组织开展道德讲堂活动。坚持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利用榜样的力量对干警进行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教育。其中以“崇德守责、忠诚为民”为主题的道德讲堂,先后走进新华社山西分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等单位进行宣讲交流,受到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五年来,我院多次被评为太原市精神文明标兵单位,2015年通过省级精神文明单位验收。

四、主动真诚接受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需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和审议意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监督、侦查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督促落实。采取发送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充分保障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专题向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举报宣传周、国家宪法日等活动,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切实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面对新的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检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检察人员的素质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在司法办案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创先争优的氛围不浓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强、改进和提高。

今后五年工作打算

今后五年即“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推动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阶段。我市检察工作的总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太原市政法工作会议和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八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美丽宜居的现代化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主动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重点严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破坏投资环境的违法犯罪,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实现“三转一提升”、“三大一统筹”和“三型一增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坚持贯彻反腐败总体部署,突出查办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生态环境、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办行政执法、司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隐藏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惩防并举,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是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审判不公、监管违法等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裁判不公的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四是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认真领会中央、省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明确深化改革的目标、原则,按照上级指示和要求,完成摸底统计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改革全面推开后,要严格落实省院方案,以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为目标,推动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五是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大力提高干警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接受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更加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奋发进取,攻坚克难,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我市实现振兴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2.社区矫正: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农村集体“三资”:指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其中,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5. 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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