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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  作者: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近日,我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和范围。规定“犯罪记录”是指涉及未成年人自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时记载其犯罪情况的全部案卷材料。封存的范围包括反映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各种纸质案卷材料和相关电子记录信息。

  二是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主要针对我院办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

  三是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在收到判决后,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档案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档案系统,加封未成年人案件封条,并对档案单独存放,加密保存。

  四是明确对封存记录的查询程序和要求。查询依据严格规定为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查询部门应向我院侦查监督科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填写申请表,写明查询目的、依据和范围,侦查监督部门应严格审查查询申请,层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7日内书面做出是否许可决定。对依法不应当查询的申请应明确答复为“无犯罪记录”。对依法准许查询的,查询前应当书面告知查询保密义务并做好记录。

  五是明确涉及封存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于应封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而未封存的,及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