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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首例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2-16  作者: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办理首例环境污染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月16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支持了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宋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罪成立,作出刑事处罚,并支付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657560元。这是我院办理的首例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上半年,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国家许可证件、审批的情况下,组织王某甲等人在王某乙养殖厂内进行非法炼铅活动,使用旧电瓶作为原料,通过金属冶炼得到铅锭,冶炼过程中产生废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炼铅厂房周边的土壤受到非法生产的污染;受到损害的土壤面积约为1720平方米,体积约为932.6立方米,受损的土壤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至少为559560元,为消除炼铅厂房周边土壤污染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不低于土壤环境修复费用。古交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为98000元。

本院在受理宋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一案后,认为宋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宋某某等三人赔偿土壤环境修复费及鉴定费。古交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支持了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12月1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惩罚了犯罪,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将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通过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或由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